独立法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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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