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也不得委托他人为其竞买或收购。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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