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也不得委托他人为其竞买或收购。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