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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