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