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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