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2.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3.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4.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 5.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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