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