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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