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