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违反拍卖合同或变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违反拍卖合同或变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