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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