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