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人员有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拍卖或者变卖的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 税务机关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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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