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拍卖、变卖过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任何不合法费用。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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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