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或者变卖活动,税务机关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或者变卖已经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拒不承担上述相关费用的,继续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变卖收入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者变卖费用后,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被执行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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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