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