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二十九条拍卖变卖结束后,税务机关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执行人。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