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拍卖变卖结束后,税务机关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执行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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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