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