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