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税务机关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