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拍卖、变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扣押、查封活动中和拍卖或者变卖活动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具体为: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 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领受拍卖物品的,由买受人支付自应领受拍卖财物之日起的保管费用。 (二)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三)罚款。下列情况可以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 1.被执行人主动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的; 2.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时,连同罚款一并抵缴; 3.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抵缴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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