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变 卖

第二十四条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变价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一)税务机关与两家(含两家)以上商业企业联系协商,不能达成委托销售的; (二)经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征求代售单位,自征求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无应征单位或个人,或应征之后未达成代售协议的; (三)已达成代售协议的商业企业在经第二次核定价格15日内仍无法售出税务机关委托代售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被执行人无法处理,包括拒绝处理、逾期不处理等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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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