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变 卖第二十三条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15日后,无法实现销售的,税务机关应当第二次核定价格,由商业企业继续销售,第二次核定的价格应当不低于首次核定价格的2/3。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