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变 卖

第二十三条

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15日后,无法实现销售的,税务机关应当第二次核定价格,由商业企业继续销售,第二次核定的价格应当不低于首次核定价格的2/3。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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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