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变 卖
第二十一条
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是否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被执行人认为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变卖价格。 对有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 经拍卖流拍的抵税财物,其变卖价格应当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的2/3。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