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变 卖

第二十条

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 (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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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