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变 卖
第二十条
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 (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变 卖
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 (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