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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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