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拍 卖

第十八条

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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