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拍 卖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拍卖决定后10日内委托拍卖。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