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拍 卖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拍卖的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机构拍卖。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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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