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拍 卖第十四条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拍卖的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机构拍卖。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