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拍 卖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说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瑕疵,税务机关应当向拍卖机构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了解到的瑕疵。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