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拍 卖第十二条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