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拍 卖

第十一条

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评估结果通知被执行人。 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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