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拍 卖第十条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