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拍 卖

第十条

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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