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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