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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