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