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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