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