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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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