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