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