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