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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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