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