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