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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