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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