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