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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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