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