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