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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