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