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