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