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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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