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