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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