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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