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