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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